海口网12月31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罗凤灵)儋州市某小学校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7个学期贫困寄宿生补助款共17万余元,用于开办食堂牟私利。记者今天获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0年秋季学期期间,王某先后领取该校贫困寄宿生补助款共计56330元。王某领回这些款项后没有发放给学生,而是将款项挪用于自己在学校内经营的学生食堂。
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儋州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放到贫困寄宿生的实名“一卡通”上。2011年春季学期至2012年秋季学期期间,王某领回该校全部贫困寄宿生的“一卡通”后,并没有将卡发放给学生,而是要求贫困寄宿生携带身份证等资料随同其到峨蔓镇、三都镇、木棠镇等地的农村信用社将“一卡通”激活,然后将卡截留。此后,王某陆续从学生的“一卡通”中取出补助款或者将卡内的款项转到其个人账户上,共计118250元,仍挪用于自己经营的学生食堂。
案发后,王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退还学生“一卡通”卡余额共12436元。另有2012年春季、秋季两学期共计15250元补助款挪用时间未满三个月。
经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6894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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