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31日消息(记者林韦玮)12月28日,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严禁非法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规定,凡从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非法经营的产品按进货渠道退回原处或自行处理;逾期将被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门依法收缴。
同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有质量保证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需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但存放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
《通知》要求,已取得批发许可证和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库、专店,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进销台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严格限制药量,定点进货,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形成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现象。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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