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31日消息(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苏铭 黄谦)近日,海口琼山法院成功执结一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丁某因处理车辆事故欠王某5万多元多年未还被列入失信名单,对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无奈主动求和,经承办法官调解,与王某签订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王某是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主,该车登记在第三人某公司名下,并与公司签订了《挂靠车辆管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王某将该车出租给丁某使用,丁某租用期间,在海文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撞报废,驾驶员弃车逃逸,警方认定丁某在此事故中负全责,车辆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理赔。2011年5月,王某与丁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将3000元交给丁某,由丁某处理事故,包括事故认定及保险理赔,3000元系王某先行垫付,待事故车辆修理完毕后丁某将此钱归还王某,并同时支付车辆使用费2000元。但丁某并未按约履行,最终王某出面处理,并为此支付车损鉴定、拖车、停车、检车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王某向丁某多次讨要无果后,遂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2年5月22日判决丁某应支付王某各项费用56627元。
判决生效后,丁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于2015年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丁某本人,征询王某同意将丁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王某申请恢复执行,该院再次进行财产查询,丁某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多方调查,承办法官找到一名丁某的朋友让他帮助联系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并通过其了解到,丁某在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乘坐飞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信用惩戒对其造成诸多不便,丁某有意通过和解了结本案。承办法官找到丁某后,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签订时当即履行完毕,该案也得以成功执结。
据了解,最高院2013年出台“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规定,旨在指导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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