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洋洋(化名)和母亲杨女士走在大街上,被张某家突然蹿出的藏獒咬伤,治愈后出现睡眠障碍。洋洋的父母将狗主人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决,狗主人再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9月,洋洋与其母亲走在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大街上,张某家的藏獒突然蹿出,将洋洋的左腿咬伤,杨女士带孩子想摆脱藏獒,但再次被扑倒,藏獒再次咬到洋洋的左腿。不久后,张某回家,将洋洋送往医院。经诊断,洋洋的左大腿及小腿均被咬伤,面部皮肤挫伤,洋洋在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5针,费用均由张某支付。
之后,因洋洋出现睡眠障碍,杨女士多次带洋洋复查,杨女士认为孩子睡眠差是因被藏獒咬伤受到惊吓所致,另外,狂犬病有潜伏期,不能确保孩子将来不会发作,所以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妇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保险费等共计3万元。张某夫妇认为其已经对洋洋进行了赔偿,洋洋的伤情也已经治愈,故不再进行赔偿。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张某除已经赔偿的医疗费外,再赔偿洋洋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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