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妹暌违3年再次于台湾跨年,不但担任台北场的压轴嘉宾,还在当天带来20多首歌曲,仿佛是个人演唱会般,从晚上12点倒数完后接着开唱,一连演出十余首歌曲,一直和现场观众玩到凌晨1点20分。据媒体报道,当天她表演时段的分贝检测有4次超标,音量最高一度达到91.3分贝,最后遭开罚12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4万。而粉丝为此抱不平,认为跨年就是要High,不该做如此限制。
跨年之夜,自费搭建舞台开个唱,与现场观众一起联欢,张惠妹为了“与粉丝同乐”,可以说是颇费心思,其行为也“满满有爱”而极具公益元素。然而仅仅因为其表演时分贝超标就被开列罚单,让欢庆的氛围有了一点不和谐的音符,相关部门如此“不解风情”,在很多人看来,此举似乎少了一点执法的人性化。
然而对于这样的处理,无论是被罚者,还是普通公众,不但没有矫情式的责怪,反倒是颇习以为常。开演唱会狂欢是一回事,而噪声扰民被罚又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看似冲突却在此时和谐共振。既然有规矩,就必须按规矩办,否则一切就可能乱套。法不外乎人情,不是说人情可以替代法,而是只有在法内去讲求人情,而不可僭越或者践踏法律,否则又何来的法律尊严,又何来的法治社会。
所谓的法治,简单一点说是“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和限制了的事,无论涉及谁,无论其行为的环境有多特殊,该受到处罚的就必须处罚。比如出租车为了救人而违法,除非法律有“例外条款”,那么可以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然后再根据其提出的申请按程序给予救济,而不能以“救人可以原谅”而忽略了最基础的一步。正是法律的这种“无情性”,才使得其有了刚性的威慑力,也才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靠性。
否则,随便一个客观理由就可以法外开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任人把玩的橡皮泥”,变得弹性十足而毫无规律;如果没有了“违法必究”的后果倒逼,自然也就无以树立“有法必依”的法律意识。时下,国内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就在于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弹性过大,可操作的空间太大,社会缺乏对法律的敬仰。比如法律明明规定应当重罚的,却因为有人打招呼、说情而受到了轻判;还有不能给予减刑或者假释的,也被有些人作为寻租的工具,以至于有了“花钱捞人”的潜规则;至于诸如预交罚款、发文催罚款任务更是执法违法的典型。总之,有了“关系”或者“背景”,就可以“我爸是李刚”式的狂傲,而没有了这些就可能被“错捕或者错判”,无罪者成了有罪者。
还有一些最常见的现象是,一个家里有吸毒的孩子逼得父母锤杀后,邻里就会替其说好话;还有家里有瘫痪在床的病人,其家庭成员不堪重负而将其杀死,往往会引发泛滥成灾的同情。于是法官在审判之时,也会考虑到这些外部因素并进行“人性化处理”。至于广场舞扰民更是同情大于谴责,并以“政府提供的公共场地不足”作为客观理由,从而使那些“泼粪抗议者”的权利被群体化漠视,自然那些写于纸上的“噪声污染”也就成了摆设。而如张惠妹 “阿妹条款”式的严苛,则是难以望其项背,也足以暴露在法律意识与法治水平上的短板。
其实,张惠妹参加跨年夜演唱会因音量太高被罚的最大意义,在于普及了“法治无弹性”的基本常识。回到内地,若整个社会都有此共识和强烈的意识,并让法律得到不打折的执行,那么依法治理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实现社会法治化才会有牢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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