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不容小觑
虽然理财产品的转让受到投资者欢迎乃至追捧,但是其法律架构设计以及风险管控还在引来了质疑。
以某城商行理财产品转让区的一款产品为例,该产品原有的期限约为5个月,原预期收益率为5.2%,进入转让区时,该产品距离兑付仅剩26天,转让金额约为20330元,转让方并没有按照原定预期收益率进行挂牌(该行在售同类、相近期限产品目前的收益率为4.6%),而是大幅度提高预期收益率至7.64%进行转让。从成交结果来看,该转让在数分钟之内完成交易,而《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详细阅读转让产品的协议以及原有认购协议,耗时至少也需要数分钟。
事实上,该款被转让产品原本属于“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债权,但该民营企业掌门人已经于去年被采取限制措施,企业也曾经于去年四季度遭遇一次票据兑付危机,虽然其后成功化解,但是后续的风险并没有被彻底排查和释放。
在持续短短数分钟的理财产品即债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能否了解相关债权的详细信息,并真正意义上的愿意承担风险,确实不得而知。
此外,从产品的法律架构来看,上述理财产品认购之处签订的是收益权转让协议,流程大致如下图。而转让时,双方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收益权的本息全部提前交付给转让方,相当于受让方投资的本金增加,风险自然进一步加大。此外,从直销银行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来看,原有的担保方是否知晓该次转让、并愿意继续担保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债权的转让不需要担保人的同意,但必须及时告知”,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也有两类例外:其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二是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部分可转让理财产品以私募基金的份额收益权作为拆分标的,这种做法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衍生权利,其转让应充分考虑监管意图,从审慎的角度,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宜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的总人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
某券商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关产品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各家银行相关的资产质量参差不齐。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