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两度驾车撞租户
因怀恨竟先学驾照再报复 二审维持8年半原判
自认为房客在其办理银行贷款时从中作梗,刘某为实施报复,竟先考取驾照,然后两次租车欲撞死对方,终致房客轻伤。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撞车时突然加速
经查明,56岁的刘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刘某某心存不满,意图开车将其撞死。2014年3月31日6时许,刘某驾驶“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在东城区东花市东街北口路西,故意从后方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某撞倒,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将车上的贾某和段某撞倒,后驾车逃逸。经鉴定,该轿车与刘某某所骑自行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高于58.2公里/小时,刘某某为轻伤一级。当年4月10日,民警在刘某位于大兴区的住处将其抓获。
为撞人先学驾照
根据刘某的供述,他曾将其位于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一套房屋租赁给刘某某进行经营。其间,他怀疑刘某某在其办理贷款时从中作梗,于是怀恨在心,遂起意杀死对方。为实施报复,刘某于2012年考取驾照,次年3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撞倒刘某某后驾车逃逸。此后,交警通过租车信息找到刘某了解情况时,他谎称并非自己驾驶,而系借车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但作为租车人他愿意赔偿,并最终赔偿刘某某2.8万元。
刘某说,他此后更加记恨刘某某,2014年3月20日再次租车多次跟踪刘某某,并于当月28日入住一家酒店以方便行事。事发当天早上,他将车停靠在东便门附近等候刘某某,发现被害人骑车经过时,立刻加速向其自行车后部撞去。刘某某被撞后砸落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又从车前右侧滚落下去。认为人已被撞死,刘某遂驾车逃离。刘某交代,为实施报复,他还准备了刀、锤子、汽油等藏于他处。
其子知道父亲报复
刘某某的证言显示,2006年3月,他承租刘某的房屋及房屋上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09年,刘某将该处房产卖予他人,自己继续承租。租房期间,他与刘某接触不多,房租按时交纳,两人之间无矛盾。
刘某的儿子称,其父亲告诉过他实施报复的原因,自己还带他在交通队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在父亲的住所,他发现笔记本上记载着想找人复仇之类的话。
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为报复他人,采取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后刘某上诉称,他只是为了教训被害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等。
二中院认为,根据刘某的供述、被害人证言、GPS行车轨迹、旅馆住宿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刘某因琐事对被害人不满而起意报复并欲置对方于死地,其通过租车、踩点等手段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以认定刘某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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