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王某是浙江平阳县人,在温州市区经商为生。2013年2月,他通过微信认识了小琳(化名)。2014年3月16日、4月9日,王某与小琳在宾馆开房。趁小琳不备,王某用手机偷拍下二人的性爱视频。
此后,王某不断利用这一视频向小琳敲诈,先后获得50万元。昨天,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王某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前敲诈得到的50万元,归还小琳。
王某第一次勒索小琳是2014年4月30日。
王某声称要向小琳丈夫摊牌。以此为要挟,索要10万。小琳给了。
2014年8月11日、9月26日、11月6日,王某三次利用两人性爱视频向小琳敲诈,分别获得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2015年4月28日,王某开口便向小琳要50万元。他还发威胁信息催促,说不给钱的话,就将二人性爱视频刻录成25张光盘,快递到小琳单位。
小琳几番思想挣扎之后,报警。
她假意配合王某要求,双方谈好以20万元了结此事。
同年5月4日下午,二人在指定地点见面,王某将25张空白光盘和1个载有二人性爱视频的U盘交给小琳。小琳将20万元放在桌上。王某还没将钱拿到手,民警已经出现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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