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五旬职工吴勇起诉了海口市住建局,要撤销一个房产证。这个房产证并不是一般人所以为的在他人名下,吴勇也承认,这套房子确实是他的。那么,他为何要撤销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呢?
前妻为他办下房产证 他起诉住建局要撤销
吴勇是海口某公司的职工。2013年8月,经法院判决,他与前妻陈湘离婚。当时,陈湘要求分割吴勇单位的集资房。但因为这套房没有房产证,法院判决不允许分割。
近一年后,陈湘又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房产证已经办下来,要求分割该房产。两人争执的这套房产是在2012年,陈湘代吴勇签名,与吴勇公司以合作建房名义购买的集资房,面积85平方米有余,两房两厅,总房款10万余元。
陈湘在2013年6月起诉离婚时,就想分割这套房产。这次旧事重提,是因为该房产的产权证已经办理到了吴勇名下。吴勇则不愿分割,他以房产证是陈湘冒用自己名义所办,应予撤销为由,将海口住建局起诉到了法院。
原来,吴勇离婚后,同事们对单位不给办房产证意见很大。2013年9月,公司要求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并提交有关手续办理房产证。由于该公司并不知晓吴勇已离婚,对陈湘以家属身份填写表格并提交材料并无异议,视同吴勇的行为。
2014年1月13日,海口住建局经审核后,为吴勇等人颁发了房产证。目前,吴勇的房产证仍存放在公司。房产证办下来了,陈湘争夺这套房产的官司也在第二年接踵而来。吴勇不想分割这套房产,便以不是自己申请,也非自己签名为由,起诉海口住建局撤销房产。这起行政诉讼中,海口住建局是被告,其公司、前妻陈湘为第三人。
前妻代签名构成表见代理
房产登记他名下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海口住建局作为颁证机关,在审查吴勇的办证材料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未核实吴勇的签名,程序虽存在瑕疵,但房产证是颁到吴勇名下,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其行政行为的结果并无不当,也并不必然导致颁证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勇的诉讼请求。
吴勇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称,自己并未提交申请,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申请办证,但前妻伪造其签名,公司提交了冒用伪造的材料,住建局违法办证,应撤销涉案房产证。海口住建局表示,他们是依法颁证,且颁证行为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问题并无利害关系,应予维持。
陈湘称,自己确实是代签了。之后公司通知办证时,吴勇和自己都知道。陈湘承认,涉案房产的办房手续是其办理,其认为政府颁证并没有侵犯谁的权益。吴勇所在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是为职工利益办理的房产证,公司与海口住建局的行为并无不当。
海口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吴勇的集资房,吴勇也从未表示放弃其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因此,海口住建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吴勇名下,认定事实清楚。从吴勇取得涉案房屋的过程上看,不仅发生在两人离婚之后,也存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亦是“吴勇”。因此,就办理涉案房屋这一事项而言,吴勇和陈湘之间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吴勇与陈湘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陈湘是否拥有相应房屋权利等民事问题,应通过民事审判予以救济。海口中院终审驳回吴勇的诉讼请求。(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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