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轻人一次心血来潮的速度比拼,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大屯路隧道内制造了一场严重交通事故。兰博基尼轿车与法拉利轿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几近毁损,车上一名女乘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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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回访大屯路飙车案:公开透明压倒无端猜疑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1-07 10:38

  两名年轻人一次心血来潮的速度比拼,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大屯路隧道内制造了一场严重交通事故。兰博基尼轿车与法拉利轿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几近毁损,车上一名女乘客受伤。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两名肇事者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和拘役4个月、罚金8千元的处罚。

  这起案件从发生之时便广受关注,“豪车”效应还带来了关于肇事者背景的各类猜测。最终,案件在短短40天内就顺利办理完毕。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判决结果不仅为被告人及被害人所接受,亦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现在,两名年轻司机唐某和于某已服刑完毕开始了新的生活。《法制日报》记者在回访时发现,案件在办理中所发生的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情节,深深留在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等很多人的脑海中。

  大屯路夜演速度与激情

  2015年4月11日晚上9点多,北京鸟巢附近的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仍不时有车辆通行,一辆驶入隧道的绿色兰博基尼轿车稍作停顿后,突然开始倒车,另一与之同行的红色法拉利轿车则直接逆行,两车保持如此姿态行驶了约200米后,调整好位置,并排停在车道内。

  几声轰鸣后,两车开始急剧加速,在隧道内飞驰前行,约13秒后,两辆车驶入隧道的露天路段,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可以清楚看到,当时外面正在下雨。随后,两车相继失控,并发生了事故。

  事故场面可谓“惨烈”,兰博基尼轿车直接被撞毁,法拉利轿车也损毁严重,隧道内的交通设施则被严重损坏。坐在兰博基尼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女乘客徐某,成为此次事故中唯一的伤者。

  据了解,唐某和于某此前就认识,事发当天和朋友一起来到大屯路隧道,就是为了“比比速度”。根据事发后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唐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最高速度超过每小时179公里,于某驾驶的法拉利轿车最高速度也超过每小时165公里,然而,此路段的限速仅为每小时70公里。

  事发之后,唐某联系朋友将受伤的徐某送到最近的医院,于某则打电话报警,之后两人便在原地等待警察来处理。

  2015年5月21日,此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件备受关注,当天的庭审被安排在朝阳区法院的大法庭进行,40余家媒体将大法庭的旁听席占去了一多半,数不清的摄像机和照相机将前排挤得密不透风。由于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判台上只有主审法官刘砺兵一人,与旁听席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刘砺兵的主持下,庭审进行得非常高效。法庭上的唐某和于某对自己追逐竞驶的事实都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持异议。仅1个小时,这起“热度”颇高的案件便全部审理完毕,短暂休庭后,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席的两名年轻人听到宣判结果,平静地表示接受。

  10天后,这份判决生效,唐某和于某依法被收监,这起“飙车案”落下帷幕。

  案件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大屯飙车案”从案发到作出判决一共只用了40天,一切看起来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波澜不惊。可在此案承办检察官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二处黄成印象中,从接手这起案件到提起公诉的短短十几天,也像是经历了一场“生死时速”。

  “事件发生后,我在媒体上第一时间注意到了相关的报道,潜意识里感觉,这起案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移送到我们院。结果,几天之后,案子果真就到了我们这里。”黄成的“预感”应验时,案件其实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大屯飙车事件被曝之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由于涉及“豪车”,各种关于车主身份、处罚情况的猜测开始快速传播。偏偏此案在罪名的认定上,特别是在最初证据尚未收集充分的阶段,确实存在模糊地带,就连公安机关内部都存在分歧。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根据与朝阳区检察院之间此前就已建立的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向朝阳区检方提出了提前介入的申请。黄成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开始接触这起案件。

  “因为案件受关注度高,我们院专门成立了办案小组,我也有幸成为其中一员。”黄成在接受记者回访时说,在审查了案件初期证据材料后,办案小组进行了充分讨论,最后还是觉得,按照危险驾驶罪定性应该是正确的,并据此给公安机关列了一个补充侦查的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工作将证据补充完善。

  据黄成介绍,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三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差距很大,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也就是说,两人被控罪名的不同,意味着可能面临的惩处结果差别巨大。

  “更为棘手的是,两人当时处于被羁押状态,不同的罪名关系到两人能否被逮捕,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黄成解释说。

  还有另外一个棘手问题,就是时间。因为这起案件从刑事侦查阶段起,采用的就是刑事速裁程序,这不得不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快马加鞭,加速办案。

  一段视频引发虚惊一场

  记者在回访时了解到,此案由于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条件,公安机关决定采用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办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仍然是按照刑事速裁程序在进行。

  也就是说,如果是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最长可以达到45天。但是根据速裁程序的要求,这个期限只有10天左右。

  “这个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存在很多复杂因素,10天的时间,对于我们审查起诉工作来说,意味着分秒必争。”尽管前期已经介入,但是拿到案卷后全面审查公安机关补充的新证据,黄成几乎用了一整天时间。

  当时,对于案件能否构成交通肇事至关重要的公私财物损毁情况尚在鉴定中,肇事者家属虽然表示了赔偿意愿,可双方却因为对赔偿比例存在争议,还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赔了,就涉嫌危险驾驶;如果不赔,就涉嫌交通肇事,这一情节事关案件定性。”黄成说,“起诉期限临近届满,当事人仍然没有赔偿,我们只得确定先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准备,但也做好按照危险驾驶罪起诉的预案。”

  果然,两名嫌疑人的家属在审查起诉期限前一天临下班的时候,将赔偿的相关证据交到了检察院。拿到这份证据,检察官立即启动预案,连夜加班准备材料,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记者回访时了解到,类似的“紧张时刻”不止一次。

  就在案件即将开庭之际,电视台突然播出了一段看上去很像是被告人被讯问的视频,在这段视频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当时是在追逐竞驶。可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正在准备开庭的法官都没有见到过这个视频,而最要命的是,视频中当事人的陈述与在案的证据不符,很可能影响到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

  视频一经播出,所有办案人员顿时紧张起来,立即对视频的来源和内容进行核实。后来发现,这只是一段为了节目需要而特别录制的问询画面并且经过了剪辑,并不是公安机关正常采集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也对此进行了说明,这才没有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

  不制造可供“猜度”热点

  案件诉到法院,黄成的“快马加鞭”算是告一段落,而接过办案“接力棒”的主审法官刘砺兵,对这起案件的“热度”还完全无感。

  刘砺兵从事审判工作9年,已经成为朝阳区法院刑二庭的“中坚力量”,鉴于此案前期的关注度和对于定性的争议,领导专门选择了比较有经验的刘砺兵担纲此重任。刘砺兵是在接到案件上网搜索后,才意识到这起案件所面临的舆论压力,他随即决定,这个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规范、透明,不能再制造出任何可供“猜度”的热点。随后的整个办案过程,也确实是沿着这个原则在进行。

  刘砺兵遇到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两名被告人的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到法院时,两名被告人仍处于被羁押状态,大约10多天后,两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由于是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应该转为取保候审。可当时舆论的关注度一直很高,还夹杂着各种猜测,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也波动较大,如何让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引发新的炒作,影响案件办理,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刘砺兵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回访时回忆说,经过与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第一时间通报消息。

  随后,朝阳区法院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将唐某和于某取保候审的消息公之于众,并对为何改为取保候审进行了充分说明。在此之前,刘砺兵则专门与在案件中受伤的徐某一方进行了细致沟通,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解释。

  变更强制措施一关平稳度过,接下来,刘砺兵面临的第二个难题,便是两名被告人对徐某的赔偿问题。

  “起诉前,两名被告人对交通设施损失的赔偿已经到位,但是对伤者的赔偿却仍未解决,正因如此,案件到审判阶段终止了之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刘砺兵告诉记者,对伤者的赔偿能否调解解决,将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很大影响。

  当时,徐某由于受伤仍然在医院接受治疗,总体的治疗费用和后续的治疗情况都还不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徐某一方可能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能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但是,无论哪种选择,都意味着徐某要自行垫付全部治疗费用,而且无形中要将这次事件对几个人生活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既不利于保护徐某的权益,也在无形中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基于这种考虑,刘砺兵决定,尽可能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将民事赔偿的问题彻底解决掉。但是,这项调解工作做起来却比看起来要困难得多。

  苦口婆心调解促成赔偿

  事发时,徐某坐在唐某副驾驶的位置,且没有系安全带,事故造成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唐某和于某被羁押后,徐某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根据诊断,受伤影响到其一定的运动机能,后续还要继续接受康复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徐某一方希望对方的赔偿尽可能地充分。

  但是,从唐某和于某的角度出发,两人的一时兴起带来了牢狱之灾,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就不应该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而且,在事发之后,唐某已经支付了徐某大部分的治疗费用,觉得已经弥补了对徐某造成的伤害。因此,案件从侦办到审判阶段,两名被告人家属对徐某一方赔偿的态度并不算积极。

  在这种情况下,刘砺兵的调解工作可谓“苦口婆心”。“由于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20天,除去阅卷、送达等必须的工作,剩下的时间满打满算就只有一周,只能抓紧时间高密度地给双方做工作。”刘砺兵告诉记者,在短短一周内,刘砺兵组织两名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当面调解就有6次之多,平时的电话沟通更是不间断。围绕双方争议较大的赔偿数额、能否一次性解决等问题反复给三方做工作,终于在开庭前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刘砺兵说,这几乎是他办案以来制定的最为复杂的调解协议了。

  调解协议的达成为刑案的审理扫清了最后障碍,案件如期开庭。不过,庭审对于刘砺兵和黄成来说依旧不轻松。

  “由于案件很受关注,现有证据,特别是大量的多媒体证据如何出示、如何解释,我们先后制定了两套非常细致的‘庭审预案’。尽可能保证精简、直接地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黄成告诉记者,开庭前一天,他还在加班修改庭审方案。

  刘砺兵作为主审法官,要主持一场将有大量媒体现场旁听、大量网友在线关注的彻底公开的庭审,如何控制庭审节奏,保证庭审效果,都必须思虑周全。最难的是,对于舆论始终存在争议的涉案罪名、量刑标准等热点问题,应该如何回应,如何让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大众都能理解并接受,他还要承担起释法说理的艰巨任务。

  庭上较量加庭后释法

  “公诉人就算预案做得再充分,也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黄成经常说的这句话,在大屯飙车案的庭审现场中又一次应验——在法庭上,被告人唐某突然翻供。

  法庭上,公诉人在询问唐某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形时,唐某回答:“事故发生后,我和于某商量后决定让于某拨打电话报警,然后我们就在原地等警察来。”根据这一回答,唐某当时是和于某协商报警的,而在此前的口供中,唐某从来没有提到过这一点。

  “是否协商报案将影响到法庭对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我们也预料到,他的辩护人在辩论阶段一定会围绕这一点展开辩护。”黄成告诉记者,“为了给后续的质证和辩论奠定基础,我立即根据他的回答,对他展开了讯问。详细追问他在什么时间与于某进行了协商、在什么位置协商的、用谁的电话报的警等,我们掌握着现场的录像资料,如果需要随时可以在庭上出示,证明唐某的陈述与现场情况不符。”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法庭最终没有认定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公诉方的起诉。

  做公诉人的时间越长,黄成越觉得:“工作中没有真正的‘小案子’,每次庭审都必须做好预案,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来支撑。”

  案件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基本与检察机关的预期基本一致,黄成的工作到此便算圆满结束了。对于刘砺兵而言,刚走下审判台,便立刻站到了媒体的聚光灯下。

  面对各路媒体对案件罪名的追问,刘砺兵早已做好了准备,详细进行了解释。“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两被告人在城市道路采取超速驾驶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对方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比拼车辆性能而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已经符合了‘情节恶劣’的条件,但还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特定的损害后果,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至于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刘砺兵解释说,后者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客观上要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具体和现实的危险。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都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驾驶技能,也没有饮酒、吸毒等行为,其事发地点和时间选择了该路段车流较少的时刻,因此两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刘砺兵说,事后,他曾反复斟酌自己的上述回答,最终觉得自己的解释是站得住脚的。面对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刘砺兵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专门作了一些统计分析,并提出一些意见建议,希望能够对始终呈上升趋势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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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黄洁] [编辑:王善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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