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张先生与租户吕先生因琐事大打出手,导致屋内一片狼藉,吕先生还因此受了伤。因认为房东的行为已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房间现状也不符合居住条件,为此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张先生返还租金、押金及违约金等。
吕先生与被告张先生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合同,租下了位于海淀区交大东路的一间次卧。去年1月6日晚上,二人因使用洗衣机的问题,在张先生的卧室内发生口角、争执和打斗行为,导致吕先生受伤。事后双方均报警,此案正在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此后吕先生离开住所,因认为张先生的伤害行为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两人冲突后导致房屋不符合居住的约定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张先生返还租金、杂费及押金18300元,支付房屋租赁违约金4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人于租赁期内发生冲突,给承租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双方的打斗致使房屋不符合正常居住的要求,该情形已经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鉴于吕先生未将涉案房屋交还,同时其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吕先生将房屋腾空并交还,张先生退还剩余房租13600元。
-法官释法
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法官表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解除吕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本案中,吕先生和张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租房目的为居住,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满足人身安全、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但无论是事发当日那场激烈的争执,还是之后出租屋内玻璃碴遍地、门锁损坏、一片狼藉的状况,都是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愿相违背的,标的房屋已不具备居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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