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7日消息(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凤灵 王德红)临高商贩罗某为谋取利益,长期向福建人吴某益(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出售。近日,海南二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12月10日晚,临高县公安局从“罗某商行”扣押“牡丹”、“芙蓉王”、“中华”等品牌卷烟471条,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卷烟的市场价格近6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4年,吴某益通过物流送货的方式把卷烟发给罗某后,罗某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把购烟款存入吴某益提供的账户上。至案发前,罗某及家人、雇员向吴某益提供的5个银行账户存款26次,共计113万余元,部分用于支付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13年至2014年,罗某的母亲、表妹付其含卷烟款在内的款项13万余元。罗某自称与吴某益之间除了假烟还有茶叶及其他生意上的往来,其供认通过“罗某商行”实际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约11万元。
海南二中院认为,罗某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而销售,销售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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