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红绿灯时,一小轿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追尾撞上了一辆电动车,致电动车上乘客当场死亡,两名司机受伤,两车受损。在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了55万余元后,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轿车司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5年6月2日,甘某(男,现年43岁)驾驶小轿车从海口市永万路回粤海大道某市场。当日6时15分许,途径海口市秀英区南海西与火山口大道交通信号灯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甘某追尾撞上一辆电动车,致使电动车乘车人蔡某某当场死亡、驾车人林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甘某拨打120呼叫救护车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蔡某某家属获得保险公司和被告人甘某赔偿款51.4万余元,甘某另外赔偿蔡某某家属5万元作为补偿。被害人林某、被害人蔡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甘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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