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社会新闻>

首例“微信庭审”郑州开“屏”:庭审不足1个小时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1-09 11:19

  连日来,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内首次尝试“微信庭审”,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微信上“开庭”的,是一个进入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准备开庭,各方上线没有,报个名字。”2015年12月17日,主审法官魏丽平通过手机打字,拉开了这次国内首例微信庭审的序幕。

  与平日里法庭开庭一样,主角仍是各诉讼参与人,包括主审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第三人。

  但与昔日面对面开庭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律师远在70公里之外的登封,法官与其他审判员和书记员等则在郑州,庭审在一个名为“魏丽平法官办案群”的微信群里进行。

  整个庭审秩序很好,用时不到1个小时。所有参与者通过微信传送资料、交换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审法官控制节奏,以@某人的方式来引导各方进行发言。

  由于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时对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都有记载,所以证据交换和询问都进行得很顺利。

  “微信庭审和传统的庭审程序是基本一致的,只是询问、答辩的形式由语言变为了文字。”主审法官魏丽平介绍,在举证质证环节,各方将相关证据以图片的方式发送到微信群中以供质证。微信庭审的整个过程会被记录,各方提供的证据以照片的形式打印出来放入卷宗。

  对于如何确认身份,魏丽平介绍说,法院在进行微信庭审前已进行了前期工作,比如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手机号、微信号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做好了沟通工作。

  此次郑州中院“微信庭审”之所以能够在国内首开先河,也得到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前提。”魏丽平说,微信就是一种辅助工具,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减少讼累,提高效率,便民利民。“这种方式并不是强制使用的,必须要当事人同意才行。”

  这一点得到了上诉人代理律师马光辉的证实。马光辉说,如果按照传统审判模式,即便是一个无须开庭的简单二审行政案件,也要传唤各方当事人到法院当面进行询问、作笔录、听取意见,最少也需要一天的时间。“利用微信进行庭审,免去了我和当事人的奔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没有理由不同意。”

  不仅是马光辉,庭审询问结束后,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也对庭审方式创新点赞。他说:“这是我第一次利用微信进行庭审询问,诉讼效率提高得不是一星半点。”

  “目前只是试点,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选择‘微信庭审’。”郑州中院行政庭庭长王银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微信庭审只是我们的一次尝试,主要适用于简单的没有事实争议的程序性案件,目前仅限于行政案件。”

 

 

相关链接:

海南二中院2015年受理行政案件426件 93件协调撤诉
北京二中院:建议黄光裕减刑1年
海口中院进校园 开展“走进校园 法在身边”宣传活动

 

相关链接:
海口中院进校园 开展“走进校园 法在身边”宣传活动
北京二中院:建议黄光裕减刑1年
海南二中院2015年受理行政案件426件 93件协调撤诉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孙静波] [编辑:吴茜]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日报海口网入驻“新京号”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多彩节目,点亮缤纷假期!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新年音乐会将于2024年1月1日举办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招才引智专场诚意揽才受热捧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获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灾后重建看变化·复工复产
圆满中秋
勇立潮头踏浪行
“发现海口之美”摄影大赛
     
     
     
排行
 
旅客注意!海口美兰机场T2值机柜台17日起调整
寻旧日时光 海口部分年轻人热衷“淘”老物件
海口:云洞衬晚霞 美景入眼中
嗨游活力海口 乐享多彩假日
海口:城市升腾烟火气 夜间消费活力足
海口:长假不停歇 工地建设忙
市民游客在海口度过美好假期
2023“海口杯”帆船赛(精英赛)活力开赛
海口天空之山驿站:晚照醉人
千年福地寻玉兔 共庆海口最中秋
 
|
|
 
     www.hkw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21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98—66822333  举报邮箱:jb66822333@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60号

  琼ICP备2023008284号-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