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9时,海口中院公开宣判一批重大毒品案,被告人陈某进等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死刑,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公判大会后,陈某进等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陈某进与同案被告人朱某炯、周某三商定合伙贩卖毒品,由朱某炯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并运输,陈某进负责保管毒资、毒品,陈某进与周某三共同筹集毒资和接收、销售毒品,利润由三人平分。同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三人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2316.2518克、甲基苯丙胺1660克、氯胺酮4003.2124克以及MDMA片剂44.2924克。
2012年11月18日,陈某进携带毒资与朱某炯一起至广东省惠州市,经由朱某炯联系,购得250克甲基苯丙胺和4千克氯胺酮。二人乘船将该批毒品运回海口市。同月下旬某天,陈某进在同案被告人吴某庆租住房内将4千克氯胺酮贩卖给吴某庆。
2012年11月25日,朱某炯携带陈某进和周某三筹集的毒资至广东省徐闻县,从毒贩“阿强”(身份不详,在逃)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并乘坐渔船运回海口市交给陈某进。同月底某天,陈某进在吴某庆租住处将4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庆。
2012年12月2日,陈某进指使周某三携带毒资与朱某炯一起去徐闻县购买海洛因。次日22时许,朱某炯经与毒贩“满哥”(身份不详,在逃)电话联系后购得7块海洛因。同月4日11时许,朱某炯、周某三乘坐渔船将该批海洛因运回海口市交给陈某进贩卖。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陈某进租住的宿舍先后将陈某进、周某三抓获,当场从陈某进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059.6克、海洛因378.1克。此时,正在该租住房内的吴某庆察觉到异常后将1包毒品抛至楼下,公安人员即从地面上查获海洛因335.3克、MDMA片剂44.2924克和氯胺酮3.2124克,并在该租住房内将吴某庆抓获。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高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最终宣判,陈某进等犯罪分子均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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