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策不完善、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仍有一些省部级以上劳模存在生活困难。针对此,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从困难救助、医疗帮扶、生活补助、节日慰问、就业保障、住房优待等环节入手,加大对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困难帮扶。
建立档案补助生活困难劳模
我省将开展劳模生活状况调查,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对劳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意见明确,对于已退休老劳模,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可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平均水平给予补助;对于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可参照所在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农民劳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劳模家庭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困难的劳模家庭,按照《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因工负伤或因工牺牲的劳模,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下岗
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意见提出,要确保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病劳模给予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病劳模的医疗负担;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发生急重危伤病而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劳模,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方面,意见明确,不得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下岗。确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导致劳模下岗失业,而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协调安排再就业。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而下岗失业的劳模,所在地政府暂时尚未安排就业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生活补助。
此外,我省将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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