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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不是向配偶隐瞒艾滋病的理由
隐私不是向配偶隐瞒艾滋病的理由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周洪庆 时间:2016-01-11 11:45

  如果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对于那个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河南省永城市的小新,正值青壮年,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儿。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新的妻子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且有备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

  当事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这也是个人隐私,都是保密的”。当事婚检机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咱只能告知她本人,至于告知配偶没有,咱没有权力告知他,(害怕)因为这双方婚姻破裂了。”这些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当事婚检机构所言隐私保密,可能据此而来。这种做法可谓适用法律错误。“公开”一词,现代汉语的解释是“不加隐蔽的;面对大家的”。如果婚检机构将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只告知即将登记结婚的另一方,并非不加隐蔽,更非面对大家。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者,尤其是一方患有艾滋病者,是禁止结婚的。为此,婚检机构必须告知配偶双方婚检的真实结果,该婚检机构“(害怕)因为这双方婚姻破裂了”简直多余。

  法律之所以禁止艾滋病患者结婚,目的是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当地婚检机构对健康配偶隐瞒对方感染艾滋病,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而且漠视健康生命和后代生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与医者救死扶伤的形象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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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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