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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以7.6万元寻“枪手”替考研究生 被提起公诉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1-13 07:46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开始受到刑法处罚。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是《刑九》实施后第一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这一考试中的作弊者,成为第一批“出头鸟”。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昨天,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枪手”蔡某,及以7.6万元的价格通过替考组织寻找“枪手”的考生梁某提起公诉。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案情

  业务经理网寻“枪手”

  据检方介绍,今年35岁的男子梁某,是北京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为了使自己的事业有更好的发展,梁某想要报考北京某知名大学的MBA(工商管理硕士)。因为复习时感觉有些力不从心,梁某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很难通过考试,因此决定找人替考。

  通过网络搜索,梁某发现了一个替考组织。他按照替考组织广告上提供的手机号码,与一名自称是“马老师”的人取得了联系。两人电话沟通后,相约在大屯路附近的一家餐馆见面,双方签订了一份《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替考组织负责帮助梁某寻找考研“枪手”,梁某则需要支付替考组织7.6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协议签订几天后,梁某将先期的5万元打给了“马老师”,剩余的2.6万尾款“考试之后看成绩再给”。

  名校毕业生同意替考

  替考组织替梁某物色的“枪手”,是今年26岁的男子蔡某。蔡某家境贫寒,他自北京一所名校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靠在网上找英语翻译等兼职维持生计,他并未取得研究生学历。他与“马老师”相识,是通过一个英语翻译群中发布的“枪手”广告。“马老师”承诺给蔡某500元到3000元的报酬,具体的数额要看最后的考试成绩而定。

  此后,在“马老师”的安排下,梁某和蔡某私下见面。考试前,梁某还带着蔡某到学校确认考场地点,并办理了准考证,准考证上的考生信息留的是梁某的,照片则用的是蔡某的。

  因照片不符被抓现行

  2015年12月26日上午,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场考试即将开始。蔡某带着梁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来到考场。监考人员发现蔡某拿的身份证的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

  为避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监考人员未立即对蔡某作出处理,而是先让其参加了第一场考试。在考试的过程当中,监考人员又反复地对准考证和身份证进行检验,最终确认不是一个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蔡某带到考务办公室,在考务人员的询问下,蔡某当场承认了自己替考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蔡某供述,这已不是他第一次当“枪手”。自毕业后,蔡某就在网上找替考业务,其中两次成功替考英语三级,一共挣到4000元。蔡某还透露,以前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就让我走了,也没什么惩罚”。

  2015年12月29日,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两人均涉代替考试罪

  记者了解到,这起替考案适用了海淀检察院正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该替考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检察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昨天,梁某和蔡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本案中的替考组织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目前警方对该组织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检方介绍,替考机构跟梁某签订的《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合作协议》是一份违法合同,协议中有梁某和机构中“马老师”的名字,目的是让梁某尽快支付违法报酬。事实上,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马老师”用的是虚假姓名,联系方式也已经失效。

  □释疑

  2015年11月1日《刑九》开始施行,替考入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哪些考试将被重点调查?替考入刑对遏制作弊有什么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梁某、蔡某案的海淀检察院检察官孙鹏。

  1替考等行为将受何种处罚?

  检察官孙鹏介绍,《刑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检察官孙鹏告诉记者,法条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目前有十几种,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等,一些依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则不在此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普通话考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又规定了司法考试,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考试。

  3替考入刑是否能够遏制作弊?

  据检察官孙鹏介绍,《刑九》实施前,考试作弊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等,而对充当“枪手”者一般会予以行政处罚。而依据《刑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孙鹏称,到案后,蔡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称自己因家境贫困,迷失了方向,才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梁某称,自己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任职,本想通过考研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替考,要面对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孙鹏分析,代替考试罪入刑之后,会给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考生和机构以一定的震慑。他呼吁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按照诚信的考试方式来获得自己应有的成绩。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相关案例

  房山法院本周五将审三起替考案

  据了解,《刑九》实施后,2016年,北京已有数起替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昨天上午,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该院将于本周五开庭审理三起考研替考案,被告人包括三名“枪手”和一名被替考人,这些人均是在同一考点内被查获的。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据房山检察院指控,当天上午8时40分许,27岁的女子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代替34岁的女子曾某某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同日8时40分许,24岁的男子马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33岁的男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正在等候的被替考者谢某抓获。同日下午4点半,25岁的女子康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代替28岁的女子曾某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

  据了解,三名枪手均系大学文化,胡某案发前是芒果唯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康某案发前是湖南誉元档案技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马某案发前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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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王善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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