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过去,顶多拘留几天,没想到会被判刑。”驾驶员李某用一辆核载5人的小轿车,拉13个幼儿园的孩子回家时被警方查获。1月12日,记者从禹州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省第一个因校车超员被判刑的驾驶员。
【超载】校车驾驶员被判刑
2015年12月2日16时28分,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未经审验的豫KWG888轿车,和一名教师送禹州方山镇创新幼儿园13名学生回家。行至鸠山镇李村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查,轿车核载5人,该校车超过额定乘员7人。
按照2015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解读】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不上诉。主审法官透露,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校车超员超速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约束,严禁超过核载人数载运学生、严禁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在过去,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最高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相当于为乘客加了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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