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兄弟在海口建了一栋6层高的框架楼房,因为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这栋楼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行拆除。在起诉城管部门,确认城管部门拆违程序违法之后,他们将城管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追讨105万元的国家行政赔偿。这件事,能成吗?
业主向城管追讨百万赔偿
董学文和董学武是一对兄弟,2000年的时候,他们在海口琼山区某经济社申请了105平方米土地用于兴建房屋。他们并不是这个村子的成员,申请土地时也没有经当时的镇政府、海口国土局及海口市政府的审批。2013年上半年,董学文夫妻和董学武在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兴建了6层框架结构的楼房。海口市琼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称琼山城管局)在打击违法建设整治活动中,发现董学文兄弟俩的建筑物有违法建设行为,经过调查认为该建筑物属违法建筑。
2013年10月13日,琼山城管局向董学文等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董学文等人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请求政府停止拆除其房屋。由于董学文等人未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琼山城管局在当月海口统一拆违行动中,将董学文等人的违法建筑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2014年1月,董学文夫妻及董学文就房屋被强拆一事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海口中院最终做出行政判决,认为琼山区城管局在拆除董学文等人房屋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告,未制作现场笔录,亦未告知董学文等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胜诉后,董学文等人向琼山城管局申请行政补偿105万元及1.2万元的律师费,但未得到答复,董学文等人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不属合法权益诉讼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笫二条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该案中,董学文等人无证据证明其房屋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其所兴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存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驳回了董学文等人的诉讼请求。
董学文等3人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董学文等人表示,其房屋虽未报建,但不属于要立即拆除的建筑,其所建房屋属于分类处置申报的条件,可以通过程序上的补正,而成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房屋。因此,董学文一方认定,琼山城管局直接上其房屋拆除,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理应赔偿。琼山城管局表示董学文等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不是合法权益损害,国家不能给予赔偿,应依法驳回。
海口中院认为,董学文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被政府职能部门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保护范畴。董学文等人也不是建筑地所在村民小组成员,涉案违法建筑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报建手续,不属于可以“局部拆除”和“暂缓拆除”的范围。琼山区城管局的强拆涉案违法建筑行为虽然因程序不合法而被确认违法,但董学文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仍然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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