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等6名被告人涉嫌4.6亿元合同诈骗案,13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立案、侦查并已侦查终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分别为:常青,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原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邱永胜,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系内蒙古鄂尔多斯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系鄂尔多斯市众友世纪金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及鄂尔多斯市华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胜,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系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源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及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宝,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离岗干部,系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鄂尔多斯市百世华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飞,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系内蒙古蒙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飞,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系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常青伙同被告人邱永胜、刘永胜、赵飞、王玉宝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骗取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6亿余元,造成损失3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邱永胜参与诈骗2.8亿余元,刘永胜参与诈骗9400余万元,赵飞参与诈骗9300余万元,王玉宝参与诈骗8400余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常青利用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永胜送予的100万元、刘永胜送予的50万元及赵飞送予的价值16.76万元的金条一枚,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永胜、刘永胜及赵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予常青款物,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飞利用担任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永胜送予的300万元,刘永胜送予的150万元、赵飞送予的90万元及王玉宝送予的200万元,数额巨大,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永胜、刘永胜、赵飞、王玉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予王志飞大额款项,均应当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预计将庭审三天,法院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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