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某卫生院职工王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却独立坐诊30年,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83年,王某从文昌市某卫校进修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临高某卫生院门诊室独立坐诊。2009年10月31日15时许,杨某因身体不适到该院就诊,当日值班的王某为其进行了初诊,在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王某开具治疗处方交给护士注射。
护士按处方先对头孢曲松钠和安苄西林钠进行皮试后点滴注射,氨基比林和柴胡混合肌肉注射。注射完留置观察约30分钟后,杨某自行回家。当日19时20分许,杨某全身抽搐,不省人事,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该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临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在卫生院非法行医,致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其所在卫生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30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以诊疗行为不存在违规之处,与杨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为由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长期坐诊行医,违反了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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