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辉网络截图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邓永辉,利用其此前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3家公司价值456万余元的财物。昨天记者获悉,因邓永辉检举揭发他人有功,市一中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
判决
收钱为3家公司谋利
邓永辉现年52岁,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担任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担任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据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邓永辉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泽源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北京豪义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山东、江苏等电力公司电力设备采购等相关业务中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5次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62万元、红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34.7万元)。
2011年至2012年6月,邓永辉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岳某代理的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揽青藏直流线路工程喷刷PRTV防污闪涂料业务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两次收受岳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此外,邓永辉还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从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哈尔盖—刚察改接泉吉42km工程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收受辛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因检举他人获得轻判
庭审中,邓永辉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邓永辉揭发、检举他人受贿的事实构成重大立功;邓永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永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永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邓永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市一中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邓永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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