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国内新闻>

最高检规范案例指导 明确致指导性案例失效四情形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1-18 11:13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

  以下为《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

  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学专家组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和其他日常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相关工作。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广辟案例征集渠道。根据案例指导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发布重点征集的案例类型。

  第十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议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及说明材料;

  (三)有关法律文书。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征集的案例进行研究,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送有关业务部门、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意见,提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体讨论。多数委员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报经检察长同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商有关机关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七条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

  (四)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指导性案例具有前款规定应当宣告失效情形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纂工作,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0〕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最高检: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需严格经过8项程序
最高检:检察机关境外追逃108名职务犯罪嫌疑人

 

相关链接:
最高检:检察机关境外追逃108名职务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需严格经过8项程序
最高检: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林婧]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日报海口网入驻“新京号”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多彩节目,点亮缤纷假期!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新年音乐会将于2024年1月1日举办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招才引智专场诚意揽才受热捧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获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灾后重建看变化·复工复产
圆满中秋
勇立潮头踏浪行
“发现海口之美”摄影大赛
     
     
     
排行
 
旅客注意!海口美兰机场T2值机柜台17日起调整
寻旧日时光 海口部分年轻人热衷“淘”老物件
海口:云洞衬晚霞 美景入眼中
嗨游活力海口 乐享多彩假日
海口:城市升腾烟火气 夜间消费活力足
海口:长假不停歇 工地建设忙
市民游客在海口度过美好假期
2023“海口杯”帆船赛(精英赛)活力开赛
海口天空之山驿站:晚照醉人
千年福地寻玉兔 共庆海口最中秋
 
|
|
 
     www.hkw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21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98—66822333  举报邮箱:jb66822333@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60号

  琼ICP备2023008284号-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