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中院18日通报,南宁市中院日前对“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南宁市政管理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介绍,2013年6月9日晚,广西南宁市遇暴雨天气,市民万某坠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死亡。事发后,万某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
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万某坠井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必然的联系。
南宁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首先,暴雨确为不可避免,但不能认定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事发当天的暴雨天气已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预报,显然不是不能预见。
其次,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建设、管理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窨井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抵御值,事发当晚事发地段的降雨量并没有大到不能克服。此外,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能举证证明窨井在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上均已达到了相应的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法院二审还认定,南宁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万某在事故当天行进中注意到了涉案窨井往外涌水的异样,并小心翼翼试探性地往前缓慢移动,说明其已经谨慎通行。且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示过城市窨井的危险性,百姓对窨井的功能和危险程度缺乏相应的认知,无法预见在城市道路上行走会发生坠井的危险,所以万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二审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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