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接工程,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分别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徐海峰行贿179万余元和116万余元。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绿茵蓝天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
据悉,此前,史贵升已因受贿205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情 为揽工程 行贿俩官员295万
43岁的蒋某是绿茵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被告单位绿茵蓝天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于2008年至2014年间,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的史贵升(已判刑)提出请托,史贵升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建设工程八标段金田郊野公园建设工程、延庆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张山营镇下板泉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房山区青龙湖森林公园一期工程等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
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7次给予史贵升人民币170万元、1.5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9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的徐海峰(另案处理)提出请托,徐海峰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密云县京承高速公路三期重点通道绿化建设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园林部分城市休闲园一标段工程等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
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先后9次给予徐海峰人民币104万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
据了解,办案机关在掌握蒋某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贵升行贿30万元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21日对蒋某采取“两规”措施。
在“两规”期间,蒋某除供述于2009年向史贵升行贿30万元之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史贵升行贿人民币140万元、1.5万美元,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行贿人民币104万元、2万美元的犯罪事实。
供述 向园林局原副局长请托 多次送感谢费
对于行贿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一事,蒋某供述称,2008年,他经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徐海峰介绍认识史贵升,后经常与他联系,并介绍自己单位的情况,希望史贵升在业务上对他予以关照。
2008年下半年,史贵升介绍了金田郊野公园绿化养护工程一期项目,让蒋某直接联系豆各庄乡的张乡长。蒋某联系后,分包了六七百万元的工程。
2011年,史贵升说可以把太阳宫乡的绿化项目交给他承揽,同时要求分包一部分工程给八达岭林场和十三陵林场,后绿茵蓝天公司中标。2012年3月下旬,史贵升实地考察房山区南水北调杜家坎大宁水库绿化项目,向北京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刘某推荐了绿茵蓝天公司。此后,蒋某进场施工。
2012年3月,史贵升帮蒋某协调了延庆县的平原造林项目,让他去找延庆县园林绿化局局长刘某某,后公司中标。“送给史贵升钱款,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帮助公司承揽了很多园林绿化工程,另一方面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便于承揽更多的工程。”蒋某说。
2013年秋,蒋某和史贵升等7人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在瑞士,蒋某又送给史贵升1.5万美元。
每年春节送礼 感谢森林公安局原政委“搭桥”
对于行贿北京森林公安局原政委徐海峰一事,蒋某供述称,2010年,他打算承揽密云滨河森林公园绿化项目,请徐海峰帮联系相关领导。徐海峰在与密云县林业局局长王某吃饭时,把他推荐给了王某。后绿茵蓝天公司参加了招投标,没有通过资格预审。
2011年,徐海峰告诉蒋某,王某可以把密云县京承高速三期绿化工程分一个标段给他承揽,此后,绿茵蓝天公司中标一个标段。
2013年春节前,徐海峰介绍给蒋某怀柔区滨河森林公园绿化项目,并把他推荐给了该区园林绿化局李局长。绿茵蓝天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分包给5家公司,自己承揽了400余万元的工程。
据蒋某交代,他先后9次给了徐海峰钱财。其中,2009年春节前,他去徐海峰家拜年,带了蔬菜等年货及20万元。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都送给徐海峰20万元。2013年秋,他在和史贵升、徐海峰等人去瑞士和土耳考察前,送给徐海峰1万美元。2014年国庆节及APEC会议期间,他在和徐海峰打高尔夫球时,分别送给他1万元及3万元。2014年9月,徐海峰的女儿出国留学,他在机场送给他女儿1万美元。
蒋某称,他之所以送给徐海峰钱款,一是因为二人的关系很好,二是为了感谢徐海峰介绍他认识了史贵升,三是为了感谢徐海峰帮他介绍了上述两个项目。
判刑
因单位行贿罪
获有期徒刑3年
庭审中,被告单位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均未作辩解。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绿茵蓝天公司的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请求法庭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蒋某的辩护人表示,蒋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茵蓝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惩处。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对于该公司及蒋某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史贵升在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史贵升收受蒋某、向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70万元、1.5万美元及金条等物品的事实,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最终,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史贵升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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