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原会宁县河畔中心敬老院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家中服毒自杀。事后,女子丈夫将其尸体拉运到敬老院停放。据传,该女子生前和该敬老院院长和另一名管理人员关系密切。1月3日,会宁县民政局以该院院长和另一名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为由,将院长撤职,管理人员停职。
妻子自杀,丈夫将遗体送至原工作单位
据一份由会宁县民政局提供、会宁县河畔镇镇政府作出的情况调查说明:1月2日下午,会宁县河畔镇村民苟某和丈夫发生矛盾后,离开位于河畔中心敬老院的住所,租车回到位于附近村庄的家中喝下农药。家人发现后,将苟某送往会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下午6时许,女子家属将其尸体强行送到河畔中心敬老院其生前宿舍停放。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河畔镇村干部赶到现场协调处理此事。但无奈的是,因女子丈夫情绪激动,并多次扬言如果将尸体强制撤离敬老院,他将会采取自杀等过激行为,双方迟迟未能在善后事宜上达成统一意见。所幸在各方的协调之下,目前死者家属及陪同人员的情绪已经趋于稳定,双方正在积极进行磋商。
女子原工作单位两管理人员被停职
事发第二天,会宁县民政局对河畔中心敬老院院长以及另外一名管理人员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中提到:“院长李某某同志对民政局提出的防范措施落实不力,给河畔中心敬老院正常工作以及院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给非法停尸处置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在此次非法停尸事件中,李某某不作为、乱作为。事件发生后,李某某既处置不力,也没有向县民政局及时报告,严重失职。管理人员张某某防范阻止不力。经1月3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李某某河畔中心敬老院院长职务,并责令李某某、张某某停职检查。”
据会宁县民政局一位负责人介绍,自杀女子生前曾是该敬老院的一名临时聘用人员,是一名护理工,平常和丈夫居住在敬老院的职工宿舍内,其于2015年12月26日向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辞职。
据传,该女子生前曾和该院院长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而此二人正是事发后被会宁县民政局作出停职检查处分的李某某、张某某。1月17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经过会宁县各部门的努力协商,目前女子的尸体已经被顺利移出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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