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乳源县居民李某“结婚”19年了,当她的丈夫林某到法院诉请离婚时,方知两人所领的结婚证是假证。乳源法院认定两人不构成事实婚姻,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起诉。
1994年4月,林某与李某在工厂打工时开始恋爱关系。1997年两人在老家摆酒。可惜,自2004年起,林某与李某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去年12月,林某到乳源县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结婚证是假的,是托朋友代办的。”经法庭调查,该结婚证确属假证。
乳源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情况既不属事实婚姻,也不属于法定婚姻,因此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法官解释:“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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