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犯罪防治而言,侦破命案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减少命案,防控命案发生。
发生于1996年1月的南京大学一大一女生被杀害碎尸案,之所以被旧话重提,除了这起案件十分恶劣且至今没有侦破之外,还在于过去20年后能不能继续追诉的疑问。
只要翻阅一下刑法条文,这一担心并无必要。我国刑法固然规定了刑事追诉的最长期限为20年,但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已被追查多年的“南大碎尸案”不可能因为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停下脚步。反过来说,如果这起碎尸案要是现在才发现,那就要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能再予追诉了。
可见,由于不了解刑法,一些“法盲”般的说法很容易传播开来。还好,公安部门及时澄清,并表明将依法追查到底。不过,当地警方的破案决心不由得令人想起“命案必破”这个话题。
近代刑法学鼻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如果犯罪人长期逍遥法外,不仅对于被害人极不公平,对于其他人也是一个潜在威胁。所以,长期以来,争取及时破案是各国司法机关防治犯罪的有效手段与基本目标。在我国,“命案必破”曾经被公安机关当做打击犯罪的口号和指标,而近年来,这一提法公安部门也开始反思。
应当承认,站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角度,追求“命案必破”,对于督促侦查机关从速办理命案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站在客观科学的角度,“命案必破”的逻辑又带有“理想”色彩。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是人格、社会和环境的产物。碍于科技、人性和认识的局限,不可能所有案件都能侦破,或者被及时侦破,极少数大案、要案长时间破不了也符合客观规律。正是因为“命案必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侦查机关的主观意志,其在督促快速结案的同时,很容易造成刑讯逼供、抓人顶罪等职务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为冤假错案埋下伏笔。所以,对“南大碎尸案”至今没有侦破也要有正确的认识。
其实,就犯罪防治而言,侦破命案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减少命案,防控命案发生。事后的破案和惩罚更多是在预防犯罪人本人再犯罪(亦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但在事发前或者事发过程中,若能够及时防控犯罪,则可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据报道,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就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他们在“命案必破”的基础上,提出“命案防控”理念,建立了“疑似被侵失踪人员调查”等机制,由此有益于提前防治命案的发生。
当然,期待公安机关能够积极侦破命案的同时,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命案防控体系恐怕不是公安机关一己之力能够做到的。把命案侦破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协调各方力量,创新联动机制,这值得探索和作为。□金泽刚(同济大学智库项目专家,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