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接受调查时自残民警阻止被踢构成妨害公务罪
刘某因在植物园外非法收取停车费而被民警带走调查,而刘某在派出所内寻死觅活,民警准备对其进行约束教育时,刘某对民警又打又踹,导致一名民警左腿膝关节内侧软组织挫伤。日前,刘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抓后男子自残
刘某此前曾多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处理过。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5月20日,刘某在海淀区植物园东南门外非法收取停车费,被民警带至香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香山派出所办公楼一层楼道内大声辱骂并用脚踢踹民警,造成方警官左腿膝关节内侧软组织挫伤。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方警官作证称,事发当天,其和同事将正在路边揽客停车的刘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刘某在派出所的办案区内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还大吵大闹。方警官随即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并警告刘某配合工作,刘某仍然吵闹并且开始破口大骂,民警随后为其戴上了手铐。刘某一边喊着民警“乱用私刑”,一边用头撞向墙边的铁皮柜。为防止刘某继续做出自残的行为,方警官上前打算对其进行约束制止,谁知刘某趁其不备,照着方警官的膝盖就踹了两脚,随后,在惯性的作用下,方警官和刘某双双倒地。躺在地上的刘某继续用头撞地,还要咬断自己的舌头。其他民警和保安员上前制止了其继续自残的行为。
一审后被告提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此前曾多次因行政违法被治安处罚,此次又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据此,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
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民警和几名群众的证言均系虚假证言,其没有辱骂并用脚踢民警,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量刑过重。
终审对上诉理由不采纳
市一中院认为,几名证人证言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也可以相互印证,且疾病证明书、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辱骂并用脚踢踹民警,因此对刘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市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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