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2日依法对上诉人吴泽衡、孟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认定“华藏宗门”(又称“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并对上诉人吴泽衡、孟越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10月30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泽衡等5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华藏宗门”(又称“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并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泽衡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五万元。
一审法院还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孟越有期徒刑四年。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袁明有期徒刑一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卫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闰红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泽衡、孟越当庭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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