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指使无证司机驾驶大客车,致使发生“3·2”林州大巴车坠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伟、李某乐夫妇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与涉案司机一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新乡开往林州的大巴车在两市交界处坠崖,车上33人,20死13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无证经营一豫剧团,由田某伟任团长,进行盈利性演出。同年9月,田某伟购买豫AL9139大巴用于该团演出时拉送演员,平时由田某伟无证驾驶。
2015年3月2日18时许,田某伟、李某乐未经查看,雇佣无驾驶证的宋某(已判刑)为司机,驾驶该车从荥阳市出发,到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车上乘坐人员33名。23时许,车行至S226线45km+700m处弯道时侧翻,坠入路边悬崖。
司法鉴定显示:该车制动前行驶速度41km/h;因连续弯道、坡度较大、连续制动造成制动系统过热、制动鼓磨损严重等,制动效能降低,使得客车在过弯道时离心力过大、过弯半径增大,最终冲出护栏坠入山崖。
经交警认定,事发路段交通标志限速20km/h;该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车辆有安全隐患。
法院另查明,事故给56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计10044636.7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系豫AL9139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该车未按规定装安全带有安全隐患、未核实司机宋某有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雇佣宋某违章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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