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货车至今还滞留在停车场
2015年10月23日,王先生驾驶货车在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结算时,两车的拖车费竟达12.87万元。面对这笔“天价拖车费”,王先生认为救援公司收费过高,无法承受;而救援公司则称是明码标价,价格合理。去年11月和今年1月,本报曾连续跟踪报道“天价拖车费”问题,引发各界广泛关注。近日,该案进入司法程序,王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货车相撞 拖车费达12.87万
王先生所在的公司起诉称,2015年10月23日晚,该公司的司机王先生驾驶公司的货车行驶至海淀区杏石口路杏石桥东路口左拐弯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冀牌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冀牌货车司机李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通知某救援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王先生也离开了事故现场,陪同受伤的李先生到医院进行救治。
该公司称,10月28日,公司人员到救援公司位于方庄桥东的办公地领取救援确认单,发现救援公司对两辆事故车辆救援费用竟达12.87万元。救援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7251的救援确认单显示,对两辆事故车辆的出车费1000元,拖车里程8公里;拖车费用400元;其他费用为夜车费100元,合计1500元。
救援公司被指存在重复计费问题
此外,救援公司还有分别针对两车的确认单。对王先生货车的救援确认单中,出车费为5000元、拖车费800元、困境费2000元、吊车费12000元、钩机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货车6000元,合计42100元。对李先生货车的救援确认单中,出车费为5000元、拖车费800元、困境费2000元、吊车费40000元、钩机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货车24000元,合计85100元。
该公司表示,事后,交警队携其共同调取了事故现场南侧加油站在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救援公司并没有派出200吨的吊车,现场指挥救援人员仅一人,而且对两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的实为同一批救援车,因而,救援公司存在重复计费的问题。
货车公司称救援公司以欺诈牟利
原告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多次找救援公司协商“高价”救援费用问题,但救援公司坚持按其在救援确认单中记载的费用收取救援费。由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无力支付高额救援费用,导致两辆事故车辆至今仍停放在四季青乡柴家坟停车场内,无法维修并重新投入运营。
同时,公司在观察了现场救援视频以及查看事故车辆,发现救援公司在现场救援该车辆时卸货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比如对该车辆的盖板予以破坏性切割,导致无法通过简单组装复原,给其造成不低于13000元的损失。
在诉状中,原告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救援拖车合同,系救援公司以欺诈手段,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现场的事实,隐瞒了救援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而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应属于可撤销合同。
当事人:不打算回家过年
“两辆车还停在柴家坟停车场,”王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昨天律师已经去过法院,试图申请把停车场中的两辆车先取出来,但最终未果。“这个事情一直没解决,”王先生说,今年也没办法回家过年了,“前天女儿刚刚从老家过来,今年我们一家人就在北京过了。”北青报记者致电被告北京永君顺达拖车救援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尚未有人接听。
法院方面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件回溯
2015年10月23日,王先生驾驶货车在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王先生称,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王先生认为收费过高,自己无法承受。
救援公司的相关人员回应称,公司都是明码标价,并且当日作业时间长,动用设备多。
事发当日出警的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事发车辆属于重载车,车上拉着沙子,由于两辆车相撞导致两名司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现场交警根据交管局下发的具有拖车资质的公司名录,找到离现场较近的永君救援公司负责把事故车辆拖走,以便及时疏通拥堵交通。
2016年1月,王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为了解决救援公司给自己开出的12.87万元的拖车救援费,他不断与交通队和救援公司交涉,但事发两个月,拖车费问题依旧无解。
2016年1月15日,王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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