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航空公司在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合力对不文明游客采取限制措施。(2月1日央广网)
乘坐航班不文明行为有多种,对不文明行为,大的可以依法处置,一般的可予以行政处罚,而一些够不上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刻意进行限制很有可能涉及面过宽,导致乘客小心翼翼,该提的合理要求不敢提,该维护的权益难以坚持。
现实中,文明出行是多数人的本意,故意无理取闹者毕竟少之又少,而游客中出现不文明现象大多事出有因,比如:航班延误数个小时,机场人员不理不睬,该安排的食宿不安排,对游客提出的合理补偿要求粗暴拒绝,尤其是出现飞机甩客事件。遇到此类现象哪个游客沉得住气,谁能不反感,如果一旦发生争吵就以游客不文明而进行制约,这无疑是对自身失责行为的放纵,显得不公正。
由此,自身的不尽职、不文明的行为在先而归咎于游客,势必成为行业制约游客利器,利用行业的优势来压制游客的诉求,在此种语境下,游客就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能默默的忍受,权益得不到维护,限制不文明游客似紧箍咒,航空公司想怎么念就怎么念,成为行业利益的保护伞。也就是说,一旦游客有了“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就会在乘机时遇到阻碍。依此,如果航空公司可以进行限制,那么铁路、公路等交通工具是否也可以限制?这对公民的出行权无疑是一种削弱。
诚然,要对不文明行为进行限制并非不行,那要分清轻重、制定出细则,并且应由公安等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对重者可以统一纳入征信记录,对轻者则应以教育为主,别动不动就进行这限制那限制,限制面过宽不利于行业规范,极易产生误伤,成为霸王条款。再则,限制必须是合法合规,不能随心所欲,笼统的限制损害的是游客利益,助长行业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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