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动鼻子手术 眼睛却受到损伤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一半
市民黄先生到医院做鼻子部位的手术,结果却因手术导致眼睛发生残疾。黄先生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案件经过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裁判,医院对黄先生的伤残承担50%的责任,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手术眼睛受损
2012年11月,黄先生因鼻子部位患病来到柳州市某医院院诊治。2012年11月13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进行相关手术,术中黄先生出现血压突然升高、心率加快,为预防不可预知的风险,予以暂停手术,择期再行手术。之后,黄先生在11月17日出院在家休养。并于2012年11月27日再次入院,11月30日,黄在全麻下行鼻窦炎手术,手术后,黄先生却发现自己左眼出现复视和眼球运动障碍。之后,经过该医院眼科会诊,黄先生的左眼球不能内转。
由于看东西重影严重,生活、工作中只能遮盖单眼去除重影,黄先生在征得柳州市某医院的同意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在几次往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检查后,黄先生于2013年3月24日入院手术治疗,并于当年3月29日出院,出院后仍视物重影,左眼麻痹性斜视。
患者起诉索赔
2014年4月10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先生因本次患病手术后表现为左眼麻痹性斜视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5月,经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柳州市某医院在对黄先生的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比例是多少进行鉴定。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随后作出的分析意见书认为:柳州市某医院在对黄先生进行鼻部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操作的原因,造成黄先生左眼内直肌损伤导致左眼麻痹性斜视,医院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存在医疗过错。黄先生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
之后,黄先生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索赔。城中法院认为,医院与黄先生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黄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认为黄先生损害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但是,黄先生系鼻子患病到医院处治疗,手术前并未存在左眼斜视的病变,而医院在对黄先生鼻部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操作的原因,造成黄左眼内直肌损伤导致左眼麻痹性斜视的后果,医院未尽到应有的专业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同时,黄先生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处于全麻状态,不存在自身因素对手术步骤的干扰,其损害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关于医院的诊疗过失在导致黄先生损害事实的发生中参与度为100%。于是,城中法院判决柳州市某医院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
二审改判责任
2015年11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柳州市某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失赔偿纠纷不当,应给予变更。
此外,虽然柳州市某医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故法院认定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分析意见书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并确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予以变更。最终,柳州中院判决柳州市某医院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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