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备受关注的郑州4名市民诉郑州市政府请求恢复原“祭(zhà)城路”路名案公审。
诉讼中的祭城路位于郑东新区,西起商务内环,东至东四环,长9.8公里。资料显示:祭城的来历可追溯到商周时期,由一个掌管祭祀的官员所建的祭国,到周公第五子建的祭伯城,再到现在的祭城乡、祭城镇、祭城路办事处,据《祭城镇志》记载,整整有3500年历史。“周公奠定中国文化之基础,该地与中国文化关系巨大。”
2015年4月,郑州市政府作出决定,将“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并于2015年5月在政府网上发布了《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人认为该《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遂于当年9月向新乡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政府撤销该通告,并要求恢复原“祭城路”路名。
2016年2月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义等4人及其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法学专家教授、郑州市“祭城社区”的群众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民政局的部分工作人员等8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原告诉称,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通【2015】6号文”公告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祭城地名古书记载历史有350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2003年祭城村整体迁移出老祭伯城,所修路正好经过祭伯城遗址;2005年12月该路被郑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告命名为“祭城路”,该路名具有深远历史文化意义,附近居民对“祭城路”名具有深厚感情,强烈要求恢复原祭城路的名称。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此次更名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未侵犯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名主要遵循“一路一名”和便民的原则,“祭(zha)”字读音生僻,与标准读音(ji或zhai)相差甚远,给外来客商和民众带来不便,在沿线单位提出更名申请的基础上,经征求道路两侧驻地群众、单位的意见,大部分同意更名,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更名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双方围绕被诉《通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作出《通告》是否合法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地陈述和辩论。
庭审持续5个小时,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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