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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2-05 19:52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违反《港口法》第24条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第12条第1款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18条第4项③和第19条第2款④的规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违反《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第2条第5项⑤的规定,于2014年5月4日以批复的形式批准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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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第4项: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⑤《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5项: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海公司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试运营资质,没有同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且试运营时间提前至同年4月16日;在瑞海公司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试运营资质到期、处于无证违法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违反《港口法》第22条第1款①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②的规定,以换证方式代替新证审批,于2015年6月23日向瑞海公司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对给瑞海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和给予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资质批复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22条第2款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9条第1项④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⑤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2.违法违规审查项目。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46条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⑦、《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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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港口法》第22条第1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③《港口法》第22条第2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项: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⑥《港口法》第46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条①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3.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④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⑥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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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③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④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⑤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⑥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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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⑤《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 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⑥《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天津港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①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 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瑞海公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②;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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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②《港口法》第46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2006年6月3日,天津市交委《关于对关于申请对天津港水运建筑市场管理授权委托的请示的批复》(津交委规〔2006〕118号)规定,“授权天津港集团公司管理其公司范围内的港口工程招投标备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内部分工,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批复,天津港集团公司明确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第1条①的规定,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天津港公安局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第2款②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③,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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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1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③ 2010年12月6日,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建字〔2010〕689号)规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复核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定与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5条第3项规定不一致。2013年11月6日,天津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规业字〔2013〕352号),取消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要件的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17号)第28条第1、2款①和《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②、第11条③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④规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⑤规定,在未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⑥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未按照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⑦规定,责令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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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28条第1、2款: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进行实际核查的,海关可以就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核查。

  ②《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1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④《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⑤《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

  ⑥《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⑦ 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海关对准予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监管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企业发送运抵报告有异常情况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期间海关不接受其运抵报告传输;凡经海关查实,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的,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①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第5条第2款②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4.4条③、第8.3条④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⑤的行为。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⑥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未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按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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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②《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2款: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③《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⑤《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⑥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以及2009年、2014年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具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职责,并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①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对下属第一分局和派出机构安监站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②未对瑞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知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仍作为一般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③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的派出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后,未查验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规划局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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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滨党办发〔2010〕40号文)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滨党法〔2015〕17号文),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防、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②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对塘汉大地区中央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或综合监管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125号),滨海新区安全监管第一分局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瑞海公司在该港区内)。另外,《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2015年度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中,将事故企业瑞海公司作为工贸行业执法监察的对象。

  ③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成立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检查站的通知》(津滨安监〔2014〕44号文)规定,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以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的名义,直接负责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瑞海公司具有直接监管职责。

  土资源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①规定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的行为未予制止;未纠正滨海新区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问题;未纠正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工业用地标准②将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的问题。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严重违反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③,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④的规定,在给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中对建设项目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⑤,导致瑞海公司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⑥中早已建成的危险品仓库最终取得规划许可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违反《行政许可法》第24条⑦的规定,违法委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初审;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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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②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第4条规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为下限(≥)控制。就上述通知是否适用于仓储用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专门发函征求了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他们认为,上述通知不适用于仓储用地。

  ③ 《城乡规划法》第60条要求,不得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

  ④《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设计图纸相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⑤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品库一”、“危品库二”。

  ⑥2009年1月13日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16号)将大类W(仓储用地)分为:W1(普通仓库)、W2(危险品仓库)、W3(堆场用地)、W4(物流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属于物流用地(W4)。

  ⑦《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第9条①的规定,违反程序调整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条件,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将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仓储用地容积率由上限控制调整为下限控制。

  在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1条②的规定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居民区、交通干线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按照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规范要求③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问题④。

  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⑤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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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9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1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③ 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办事指南中,规定了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现场踏勘。

  ④《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⑤《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规监字〔2012〕454号)①规定的日常区域巡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品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 [作者:] [编辑:杨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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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福地寻玉兔 共庆海口最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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