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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2-05 19:52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条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条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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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第3条第2款规定:建立市级巡查、滨海新区及区县巡查、功能区及乡镇巡查的市、区县、功能区及乡镇三级区域网格化巡查体系,实现对全市范围的全部覆盖。……滨海新区及区县区域巡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巡查工作,重点对市级、区级重点区域进行区域巡查。

  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1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20条第2款第8项①、《公司法》第10条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天津海事局在组织“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训签到表代签、考核试卷无评分标准、判分随意的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导,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

  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执法文书号、箱号等要件记录不全、一张表填写多个集装箱检查结果等问题。

  (八)天津市公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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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第8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

  ②《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天津市公安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对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实施业务监督指导。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未正确执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第6条规定①,未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落实属地管辖,未研究落实《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89)公消发字第292号]第6条规定,未对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②、第5.1.2条③、第6.14条④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核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意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全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即审批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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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第6条:各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业务指导。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6条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②的规定,疏于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未发现并处罚瑞海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15条第3款③、第16条第2项④、第17条第1款⑤的规定,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未参与的情况下,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事故应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况下,通过验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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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6条第2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21条第3款①、第23条第4项②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验收审查活动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通过审查。特别是在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环节中,采取打招呼、更换专家等手段,干预专家审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5条第1款③的规定,在瑞海公司没有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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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3款: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②《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第4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①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③的规定,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总平面图中,错误设计在重箱区露天堆放第五类氧化物质硝酸铵和第六类毒性物质氰化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组织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纸。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审核审查程序不严,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评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第4条④、第5.1.2条⑤、第6.14条⑥的规定进行现场考察,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公众参与意见进行核实,未发现瑞海公司提供虚假公众参与意见问题;未认真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全面采纳专家评审会合理意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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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4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现场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周围环境、建设情况等,召开专家评估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5.1.2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第6.14条:对公众参与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见处理四个部分进行把关,判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公众参与部分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放线测量、墨线复核、竣工测量过程中,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①和第56条第2款②、《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302号)第13条③、《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规监字〔2012〕423号)第2.3.2条④和第2.3.3条⑤、《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0〕109号)⑥的相关规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场改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放线测量;在墨线复核中弄虚作假,未去现场实测,竣工验收后采用倒推数据的方式补作墨线复核实测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存放的硝化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河北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县汇通货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运管,衡水市新区公安,新河县工商、交通运管、安全监管,天津市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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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6条第2款: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③《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13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建成情况进行实测。

  ④《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2.3.2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成果数值对比表。表中应填写项目长宽尺寸的实测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⑤《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第2.3.3条: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相关间距对比表,表中应载明实测的建(构)筑物与相关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线的间距,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⑥《关于取消规划验线审批事项调整规划放线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前,到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放线业务。

  区交通运管等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问题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进行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相关单位责任情况见附件4。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 [作者:] [编辑:杨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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