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不文明行为,根据不文明程度也有层次之分,法律后果也须分级对待。即使乘客被列入不文明记录,不意味着一定要对其拒载
2月1日起,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5大航空公司在当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
虽然目前各航空公司对于不文明旅客究竟采取何种限制措施还未明确,但这很容易让公众将之与一些航空公司在实践中实施的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班的“黑名单”制度联系在一起。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过“黑名单”,用以约束和限制他们眼中的“问题旅客”,乃至拒载。
事实上,在《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生效之前,航空“黑名单”制度在我国缺少法律依据,航空法未赋予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拒载旅客的权力。相反,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自然不能拒绝乘客合理的运输要求。
为了鼓励人们文明出行,约束不文明行为,《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界定为“因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同时规定,“中国航协定期将从民航局获取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
须指出,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纳入不良记录并不意味能够对相关旅客采取限制措施,更不意味着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
可见,即便是不文明行为,根据不文明程度也有层次之分,法律后果也须分级对待。即使乘客被列入不文明记录,不意味着一定要对其拒载。比如在欧美等国,航空公司对存在高风险的人不是绝对拒载,而是在上飞机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安检。
实际上,《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解决了民航不文明记录做出主体、范围、程序等问题,但对于列入记录的法律后果尚未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容易让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一些航空公司对于不文明旅客施以法外之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航不文明记录制度,从立法层面上分层次赋予法律后果,才能真正起到对不文明行为依法规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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