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迎来了破解之道。国务院14日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根据该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留守儿童已成社会伤疤
“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在1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全社会都要伸出援手,保障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近年来,留守儿童已经逐渐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伤疤。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5万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大部分是留守儿童;2014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
自杀、被性侵、误入歧途等等负面事件,也常常与留守儿童问题纠缠在一起。
2015年6月9日深夜,贵州毕节,14岁少年张启刚带着三个妹妹,在门窗紧闭的楼房中服下农药,抢救无效死亡。而3年前,毕节市的一个冬夜,5个躲在垃圾箱里的男孩烧炭取暖,一氧化碳中毒而亡。他们的共同身份是留守儿童。
据新京报调查,宁夏灵武市一个村庄内,过去一年间,有12名幼女在村里的幼儿园被教师性侵,其中11人为留守儿童。在只有100多户人家的村庄中,这意味着约十分之一的家庭受到伤害。
2015年6月10日,湖南衡阳界牌镇一对姐妹被人毒死,凶手是同村12岁的留守儿童陈某某。
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不得让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留守儿童一度被称为这个时代的“制度性孤儿”。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意见》明确,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意见》要求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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