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符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晚11时40分许,符某驾皮卡车由昌江石碌镇方向往石碌镇鸡心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牙营村路口前路段时,遇到被害人陈某醉酒倒在路面。
符某驾车临近陈某时发现险情,采取刹车制动,但因避让不及,致使车底盘碰撞并推行陈某约19米,后皮卡车压过陈某身体,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符某驾车离去。次日,符某投案。
符某在法庭上,案发时,他以为地上是麻袋类的障碍物,不知道是人,且不知道车辆底盘刮到被害人并拖行,所以就开车回家休息了。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意识到其撞了人,故其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且其属于自首。
昌江法院刑庭法官多次勘查现场,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经鉴定,陈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致死。交警认定,符某负事故的全责。
经法院调查核实,符某明知撞到的是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构成逃逸;且其投案所交代的并非案件全部事实,并不构成自首。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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