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立法机关的作用明显加强
“十二五”期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开始得以制定与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得以完善,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报告社会保障事项并接受其监督逐渐走向常态化。过去那种由行政部门垄断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决策、管理、经办、监督等事务的格局正在被送进历史,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各种社会保障组织等依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1. 2011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不仅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且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制度,从而是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2.2012年制定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保险事务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军人保险规范不足的缺憾,为维护军人社会保险权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
3.2014年制定了新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刑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被列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为打击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2013、2015年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的大幅度修订使该法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基本理念,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第44条的修正案,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并明确了具体规范,这一修订扫除了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法律障碍,预示着养老服务业发展将进入官民并重的新时代。
5.国务院还制定了或修订了一批社会保障行政法规。如: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实施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残疾等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标准和抚恤优待条件;同年,国务院还实施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2014年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框架、项目、管理体制及政府责任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范。
此外,国家立法机关也在加速制定《慈善法》,2015年10月、12月先后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并决定提交2016年3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二五”期间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保障监督职能的强化,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客观标志。这一时期的进展主要有二:一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监督范围。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送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中央预算口径管理,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监督,这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开展社会保障专题询问,推进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直接对话并让其接受公开监督。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此次会议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七部门负责人就如何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强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渐进延迟退休年龄等重要议题回答了专题询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将成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常态性工作。因此,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已经不再单纯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而是伴随着立法机关越来越深的介入,已经进入了走向法制化时代的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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