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模拟案例】赵某,某县县委书记。在该县工作5年后,为了“更进一步”,赵某在市里召开市委全会选举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之前,上蹿下跳,四处钻营。一方面,他筹集一笔资金,安排亲属向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另一方面,他私自发放各种资料,宣传自己所谓的“工作成绩”和“良好德行”。在双重攻势下,赵某如愿以偿,当选市委常委。
赵某自以为通过这一系列运作能够获得更高的职位,殊不知,他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这番“努力”将付之东流,还会为此付出惨痛的纪律代价,乃至接受法律的制裁。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表示,不准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是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第七十二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更详细的纪律规定。
“赵某采取送钱拉票、私自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干预党内选举,违反了组织纪律,败坏了党风,侵害了民主,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朱春根说。
当前,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等环节进行拉票、贿选,却是搞非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河北省原省委书记周本顺,也被通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
专家提醒,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乌烟瘴气的非组织活动,是对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的公然藐视和挑战。今年是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之年,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守党性原则,绷紧纪律之弦,绝不能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触犯纪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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