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该案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的刑事诉讼程序,自2012年案发至2015年二审生效,该案历时3年多。
为什么一起食品安全相关的刑案会如此复杂?历时如此之久?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商家制售假调和油
2003年,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成立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花生食用调和油,卢某是法定代表人,林某清负责实际经营,主要出品“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花生食用调和油。
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扩大生产规模后,食用油的销路更加顺畅,价格稳健增长,市场供不应求。夫妻二人见此情形非常欣喜,便开始谋划,如何才能在这样的市场中捞到更多“金子”。最终,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料。这样既能减少成本还能增加利润。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某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
经鉴定后确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食用油的销售金额达106.34万元。
一审量刑畸轻检方抗诉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清、卢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指控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
庭审中,林某清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只称自己销售给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一个做饼的老板5000元加了花生香精的油,因为对方嫌大豆油腥味太重,他才添加的花生香精。对于现场查扣的香精,林某清则辩称,是自己给乐东一老板代购的。一审法院采信了林某清的一面之词,于2013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面对一审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重新审核证据,提审讯问被告人之后,对此案提起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10月11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林某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林某清、卢某不服,聘请律师提出上诉。
核查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过程中,林某清的辩护人称,公诉人提供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说明》以及海南公平鉴定中心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某清即使在生产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少量花生油香精,也只是掺杂行为,并非以假充真,其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构成要件。
针对林某清一方提出的北京市全监控中心没有对花生油DNA检测的技能许可,其出具的检测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机关专门前往北京,找到鉴定专家做了笔录,还带回了该中心的资质证书并将这两份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以证明北京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检测能力,该中心检测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的检测方法获得了国家计量认证。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清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上标注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厨来香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亦证实公司从未进过玉米油、芝麻油、菜籽油等油品。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意见,认为林某清作为厨来香公司的主管人员,卢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生产、销售调和油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某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某清往调和油中加香精的犯罪事实,有其夫妻二人的供述,厨来香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相互佐证。
2015年7月2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 吴淑骁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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