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为解决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共分3个部分、18条。
《意见》要求三地法院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同时《意见》要求,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工商、税务、城建、交通、环保、劳动保障等各类行政案件;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的清理,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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