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民,男,1962年12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84年参加工作。2002年,任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发改委副主任,分管全区国有企业。
2008年,镜湖区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值用人之际,邓民也因出色的工作能力,进入了组织的视野。然而事与愿违,原本信心满满的他,却在任前公示阶段,因他人的实名举报(经查属实)失去了履任新职的机会。
邓民为此懊恼不已。组织上本着挽救、教育和警示的原则,数次安排专人与其谈心,帮助他找准问题、找出差距,化解不良情绪。然而,对于组织的关心和爱护,邓民口头上应允,但内心并没有领情,怨愤和失落战胜了党性和理智,表面上仍然积极努力工作的他,暗地里却干起了严重违纪的勾当,滑向深渊。
邓民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交代:“经历了一次职位升迁挫折后,我根本就没有从自己身上查找原因,从不收敛自己的行为,而是对组织心生怨念和不满,正是在这种情绪的左右下,我开始变化了,政治上、纪律上彻底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求上进,放弃了党性原则,放弃了党员干部应该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后,邓民在负责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工作过程中,多次参与赌博、公款吃喝,在改制企业账户中报销吃喝费用。期间,邓民还以结交朋友为名义,频繁与老板任某某等交往,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老板们获利。而出于谨慎,面对对方送上的以表谢意的“辛苦费”,他一开始并没有立即收取,只是暗示老板们为其“储蓄”,以备不时之需。后来,他按捺不住自己的贪欲,2009年8月的一天,收下了某公司负责人强某某送的2万元现金,朝着不归路加速堕落。
邓民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事先未经请示报告的情况下,多次利用节假日擅自前往台湾、澳门和欧洲,或私自旅游,或参与赌博。此外,本着所谓“义气”,他还利用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无原则地为他人提供借贷担保,后因对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邓民负有偿还责任,由于他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还款,被人民法院列入“诚信黑名单”,成为一名“老赖”,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15年7月,邓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镜湖区纪委立案审查,等待他的是党纪国法的严惩。(镜纪)
执纪者说
邓民干起工作来也曾经激情似火,不知疲倦,他自认为功劳满满,沉溺于鲜花和赞扬声中,逐渐放松自我要求,甚至在组织发现问题苗头给予其警示后,仍居功自傲、我行我素,直至严重违纪,堕落成“人人唾弃”的腐败分子,教训深刻。
邓民案的发生,表面上因为仕途失意,实则是他长期漠视纪律和规矩的必然。在仕途受挫之前,他的弱点就已显现。一方面,骄傲自大的性格,让他听不见任何批评意见,喜欢“一言堂”,什么都按自己的意思来;另一方面,党性意识淡薄,经常私下里召集下属企业负责人一起打牌、喝酒、出入娱乐场所,做出一些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的举动。他后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都可以从中找到原因。
邓民案警示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筑防火墙、自套“紧箍”、自设高压线,把纪律和规矩意识刻在心里,时刻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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