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女童小雨(化名)独自过马路时命丧车轮之下,事发后,肇事货车上的乘车人为防止交通拥堵,擅自移动事故车辆,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为此,小雨父母一纸诉状将相关人员一并告上法庭,其中就包括乘车人刘某。
昨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5月,司机邢某驾驶重型货车沿312国道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河子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小雨发生碰撞。事发后,邢某将受伤的小雨立刻送往石河子当地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其间,邢某为小雨支付抢救费用1.8万余元。
就在邢某送小雨前往医院的期间,为不堵塞交通,货车上的乘车人刘某将事故车辆进行移位,导致公安交警部门在确定事故责任时犯了难。最终,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写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上的乘车人刘某将车辆移动,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认定,因此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孩子命丧黄泉,但事故责任却无法确定,小雨的父母悲痛万分,“如果不是刘某移动车辆,交警也不会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刘某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庭审现场,小雨的父母除了要求邢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外,还将刘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四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而刘某则辩称,当时只是为了不让道路出现堵塞,并没考虑到会影响交警的责任判定。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邢某驾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在没有避让和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负全部责任;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应当在邢某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小雨家人要求乘车人刘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解释说,案外人非故意原因移动车辆不能成为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
杜世成说,邢某作为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救治受伤人员,而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移动车辆,非邢某意愿,也是邢某没有预见到的,同时也不是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刘某移动车辆与邢某既没有共同的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且刘某移动车辆是在发生事故后,不是为毁灭证据等故意移动车辆。因此本案中,亡者家人要求刘某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运输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八师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横过马路,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职责,故小雨父母应当对交通事故负担30%的责任,司机邢某应负有70%的赔偿责任。最终,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邢某赔偿各项损失16.9万余元;运输公司在邢某赔偿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乘车人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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