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长彭辉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彭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彭辉,男,1964年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大学文化,原系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曾任麻栗坡县县长、县委书记。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依法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执行逮捕。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移交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实施中心城区改造,决定建设“大王岩广场”和“紫金广场”两个公益性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为麻栗坡县建设局。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两个广场地下兴建商场,将地下商场卖给承建方用于抵扣相应的工程款项。2007年底至2008年初,时任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被告人彭辉在广场项目筹备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规避招标”的规定,擅自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规避招标,将两个项目直接交由饶某某、陈某某挂靠的文山某公司承建,并个人决定将建设两个广场的付款方式由承建单位全额垫资建设改为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特别是擅自决定以明显低于经有关部门讨论决定的底价的价格将两个广场的地下商场出售给饶某某、陈某某,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经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评估鉴定,“大王岩广场”、“紫金广场”地下商场在交易过程中建设单位合计损失人民币计617.501万元。
2009年间,时任中共麻栗坡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彭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列》、《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未对转让的国有资产公开“招拍挂”,未报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擅自决定将麻栗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麻栗坡某钨业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中的49%的份额以人民币5,317万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云南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某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评估鉴定:麻栗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麻栗坡某钨业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中的49%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4月30日的价值为11928.22万元,被告人彭辉违规低价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611.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辉身为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主要领导干部,本应依法履职,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施政,但被告人彭辉无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低价出售地下商场,低价转让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72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一审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彭辉表示不服该判决,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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