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男子郭某自初中毕业后来京打工。在工地因讨要工资与领班俞某发生争执,俞某先用酒瓶砸伤郭某后逃离现场。情急之下,郭某用消防箱将一旁劝架的刘某头部砸成重伤。昨天上午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某工地生活区院内,因工资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被人用啤酒瓶砸伤头部,后郭某持工地内消防箱将劝架的刘某(男,46岁)头部砸伤。经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重伤二级。同年12月16日,郭某被民警抓获。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郭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刘某对郭某表示谅解。
庭审过程中,郭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郭某的辩解意见,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俞某先持酒瓶将郭某打伤后逃跑,后郭某持械将前来劝架的刘某打伤的事实,郭某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郭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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