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5日消息(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谢某本是好意用电动车载同事吴某去公交车站,不料吴某摔倒致死,谢某被吴某家属告上法庭。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90%责任,谢某承担10%的责任,向吴某家属支付赔偿款59031.66元。
2014年11月,谢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顺便载吴某(事发时下雨,吴某侧身乘坐并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去公交车站时,吴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吴某家属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391.88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但受害人吴某侧身乘坐并且没有采取自我防范措施,双手均举着纸壳箱遮雨,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而谢某虽然好意搭载受害人吴某,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未违反交通法规行车,但其未能注意保护乘车人的安全,没有提供安全头盔、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赔付给吴某家属265158.3元。
宣判后,谢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但根据交警部门笔录、现场照片等调查材料可以确认受害人吴某事发当日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并且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清楚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且其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更增加其乘车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吴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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